未变性酒精管理办法|第 6 条|国库|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4-12-26
酒精进口后,应依申报之用途使用,不得供作与申报不符之用途。但有正当理由拟变更用途者,经用途变更前后之使用人检具双方负责人共同签署之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档,向前条规定之变更后用途权责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会商原用途权责机关同意后使用。 前项酒精进口后,除经前条第二项规定之用途权责机关同意外,应依申报之用途储放于下列地点: 一、供制酒者:烟酒制造业许可执照所载工厂所在地。 二、供制药工业者:药商许可执照所载工厂所在地。 三、供制酒及制药以外之工业者:该工业办理工厂登记所载之工厂所在地。 四、供前三款以外用途者:前条第二项规定之同意或证明文档所载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