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所得税办法|第 10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5-12-30
会计师办理所得税查核签证申报工作,应依据前二条对委任人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状况及会计作业真确性之了解与评估,凭以决定合宜之方法及进程,加以审查或抽查。 凡经查核发现委任人未依规定设帐记载;或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相关文档、所得税申报书表之内容不相符合、或与有关法令之规定不符、不当或不实者,应作适当之更正、调整或说明。 前二项实施之查核方法、查核进程、抽查范围、查核结果及所作处理,应具体翔实作成纪录,连同所获得之查核证据数据,汇整编订成工作底稿,并据以提出签证申报查核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