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所得税办法|第 8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5-12-30
会计师查核前,应对委任人进行了解,搜集下列有关数据,并作成纪录: 一、事业之资本及营业规模、主要业务及产品、组织系统及部门职掌等。 二、主要股东、董监事、各管理阶层及重要会计人员。 三、分层负责情形。 四、监察人意见,董事会及股东会纪录或摘要。 五、会计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状况。 六、其他应行了解事项。 会计师应将前项数据作成文件,于受委任期间,逐年查看其内容,并予更新或补充,以确保数据之正确及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