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所得税办法|第 9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5-12-30
会计师查核前,应对委任人会计作业之真确性进行评估,选择一个月或抽取足够数据,依下列进程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处理情形作成纪录: 一、传票与原始凭证逐笔核对。 二、传票与日记簿逐笔核对。 三、传票与明细帐逐笔核对。 四、日记簿与总分类帐逐笔核对。 五、明细帐之合计数与总分类帐统驭科目之余额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