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细则|第 27 条|民事|法规|生效中
院本部|v1.0
最后修订: 2020-11-09
办理以登记形式发行之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之担保提存、返还、领取或变卖,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 受理本债券提存之法院,应先在具清算银行资格之代库银行另开立债券帐户。 二 提存人办理本债券之提存时,应检附声请提存书、法院裁判书等,并填具「国库保管品申请书」,至往来之清算银行申办债券提存转出登记。该清算银行于审核相关文档及记载无误后,即办理转出登记,打印债券存折,并将消息发送至该管法院之代库银行。该代库银行应即办理法院债券帐户之转入登记,并打印寄存证相关联单。将其中「国库保管品经收通知书」黏附于提存书由提存人送交法院提存所声请提存。 三 本债券之返还或领取,应由领取人持已加盖法院原留印鉴之寄存证向代库银行申请。代库银行于核验领取人身分证明文档及法院印鉴无误后,即办理法院债券帐户之转入登记。如系部分返还或领取,代库银行应依法院公函,将寄存证及续存部分,分割为两张新寄存证,并打印各该新寄存证相关联单,送交该管法院。 四 提存人依法变换供担保之本债券时,依前二款方式办理。 五 数人共同声请提存、返还或领取者,得以其中一人为代表办理登记。清算银行于办理转出登记时,应将全体提存人之姓名(或名称)、身分证字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等数据清单传真予代库银行;代库银行应于寄存证相关联单之户名栏载明代表之身分数据及提存人总人数,并将全体提存人之数据依寄存证编号输入系统打印清单,黏附于相关联单备查。 六 代库银行依运行法院函请变卖本债券时,应核验寄存证之法院原留印鉴无误后,依法院运行命令变卖寄存证所载之未到期债券后,将本债券转入受让人指定之债券帐户,并将变卖后款项,连同债券到期本息及其孳息计算给付,填具国库存款收款书,拨入法院运行案款保管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