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细则|第 3 条|民事|法规|生效中
院本部|v1.0
最后修订: 2020-11-09
提存所接到提存物保管机构或提存人转送之提存书后,应就下列事项,审查其有无欠缺: 一 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二 提存书状,是否合于程序。 三 提存物性质是否适于提存。 四 提存书记载及应提出之证明文档,是否完备。 五 有代理人者,是否提出委任书。 六 提存人依本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声请提存时,是否以全体债权人为提存物之受取权人。 前项审查,由提存所佐理员报请提存所主任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