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进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台币所购器材使用及移转办法|第 8 条|通用|法规|生效中
国家发展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1979-01-17
美援进口器材经核准或改配转让后,各当事人应照左列规定分别办理。 一、原受配人应办事项及责任: (一)就其未付清价款之器材,负责使受让人与经建会另订新供应合约。 (二)在新约未签妥以前,继续承担受援责任,并不得拟转让之美援器材先行移交受让人。 (三)原受配人对于美援进口器材已付未付之价款、费用及损税等,应开具清单连同有关凭证、帐目等向受让人交代清楚。 (四)如因特殊情形,美援进口器材经改配或转让后,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受配人在供应合约项下之余欠金额时,原受配人对于短欠本息(包括迟延利息)仍负有完全清偿之责任,但经建会得酌情免除其违约金。 (五)原受配人对于受配之美援进口器材,应承担持有期间之折旧,如有损害,并应负责赔偿,该项折旧及损害赔偿金额,由经建会委请第三者公平核估之,原受配人对核估之结果不得异议。 二、受让人应办事项及责任: (一)受让人应照经建会核定转让价格,或原进口美金成本缴付价款。但原受配人持有期间之折旧及损耗经经建会核定后,得在应付价款内减除之。应付价款以一次付清为原则,如金额过巨,得商请经建会同意后分期偿付之。以上应付或分期偿付之价款,应依照实际付款日之汇率折算。 (二)受让人应将该项器材照原定用途,或经建会核准改变之用途,继续使用;并遵守现行及今后经建会所订有关运用章则之规定。 (三)受让人对于原受配人除价款以外所已支付之各项费用、捐税及利息等,应凭原受配人所交帐目凭证,直接向其结算给付。其应付未付之费用,应由原受配人开具清单,交受让人向有关机关结付之。 三、经建会对于价款之处理: (一)受让人一次缴付价款者,经建会于收到受让人所付价款后,应照下列次序处理: (甲)先行清偿供应合约项下原受配人所余欠之金额,包括价款本息及违约金。其清偿顺序为:先抵利息,次抵本金,最后抵违约金。 (乙)发还原受配人业已缴付部份之价款,按照原缴美金成本及受让人缴款时之汇率折付为原则。但原受配人应承担之折旧及损害赔偿,应在此项价款内扣减,如受让人所缴之款,于抵付(甲)目应清偿经建会金额后,不足发还受配人业已缴付部份之价款时,应尽余数拨付之。 (丙)如依前两目规定,处理与发还原受配人已缴价款后尚有余额时,其余额应缴存原拨款之基金。 (二)受让人经核准仍照原约所定期限分次清偿者,对于原受配人已缴付部份之成本,可由受让人依照经建会核定之金额,直接给付原受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