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进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台币所购器材使用及移转办法|第 5 条|通用|法规|生效中
国家发展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1979-01-17
受配人依照本办法第四条与第六条之规定,申请转让美援进口器材者,经建会得按左列准则与顺序核定其处理: 一、受配美援进口器材其原定计划目的业已达成,但其剩余器仍有继续使用价值者,或受配器材收到后,发现超过计划实际需要者。 (一)由原计划继续留用,作替换及保养之需。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或售与其他美援计划使用,以免再行进口同类器材。 (三)以合理价格转让或售与非美援计划使用。 (四)公开出售。 二、受配美援器无法适用或损坏不堪用户,经查验属实后,报废或公开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