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进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台币所购器材使用及移转办法|第 2 条|通用|法规|生效中
国家发展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1979-01-17
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均应依照原计划核准之用途,作有效之使用,不得以之移作别用、折装、改造、租借、质押或转让与第三者;但如因正当理由事先经经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建会)书面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