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进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台币所购器材使用及移转办法|第 6 条|通用|法规|生效中
国家发展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1979-01-17
受配人申请转让美援进口器材时,应备具书面载明左列各项: 一、拟转让美援进口器材所属之CEA、PA或PIO编号。 二、该项器材之名称、种类、数量、到达日期及现在存放地点。 三、该项器材原核定之用途及其不能按照核定用途继续实施之原因。 四、受配人对于该项器材已支付之价款、费用、捐税、利息(分项详细开列)及其缴付美金价款时所用之汇率。 五、预定转让之对象,其名称、经营业务、营业地址,以及转让之价格与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