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进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台币所购器材使用及移转办法|第 4 条|通用|法规|生效中
国家发展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1979-01-17
美援进口器材价款经受配人向经建会全部付清者,受配人得将美援器材转让于任何第三者。价款尚未付清者,如受配人意欲转让,应依照第六条之规定,事先申请经建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