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细则|第 4 条|民事|法规|生效中
院本部|v1.0
最后修订: 2020-11-09
声请不合程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补正者,应当场命其补正,无法当场补正者,应限期命其补正。 债权人已死亡,其继承人有无不明,且无从依法选任遗产管理人或有其他类此情形者,提存人得以不能确知孰为债权人而难为给付为由,声请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