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细则|第 5 条|民事|法规|生效中
院本部|v1.0
最后修订: 2020-11-09
提存所为调查时,如命关系人或保管机构人员以言词陈述,应作成笔录,记载下列事项,由调查之人员签名: 一 调查之处所及年、月、日。 二 调查人员之姓名。 三 调查之事项及其结果。 四 到场关系人、代理人、辅佐人或保管机构人员之姓名。 五 调查之公开或不公开。 前项笔录,应依声请当场向受调查人朗读或令其阅览,并命其于笔录内签名。 受调查人对于笔录记载有异议者,提存所人员得更正或补充。如以异议为不当,应于笔录内附记其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