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福利与服务需求评估及证明核发办法|第 2 条|社会及家庭|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6
身心障碍者福利与服务需求评估及证明核发,其作业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向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之任一乡(镇、市、区)公所申请。 二、乡(镇、市、区)公所确认申请人之基本数据及福利服务需求项目,发给身心障碍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及提供鉴定机构之相关信息后,由申请人依身心障碍者鉴定作业办法规定申请鉴定。 三、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将数据输入中央主管机关建置之信息系统,并依本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身心障碍者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经所属卫生局或卫生福利局核转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四、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取得前款鉴定报告后,进行本法第五十六条之行动不便、第五十八条至第五十九条之必要陪伴者优惠措施及复康巴士服务之需求评估。 五、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筹组专业团队,确认前款需求评估结果。 六、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据鉴定报告及需求评估结果,核发身心障碍证明予申请人;不符规定者,以书面通知。 前项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作业时间,以十五个工作天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第五款专业团队,得视个案状况,遴聘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特殊教育人员、职业辅导评量人员或其他必要之专业人员组成;其资格条件,依相关专业法规办理。 鉴定报告及需求评估结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委办、委任乡(镇、市、区)公所保管存查。 第一项第六款身心障碍证明格式,规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