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福利与服务需求评估及证明核发办法|第 4 条|社会及家庭|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6
身心障碍证明之核发、换发、补发、等级或类别变更、注销及管理作业,由身心障碍者户籍所在地直辖市主管机关委任所属机关办理,或县(市)主管机关委托乡(镇、市、区)公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