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福利与服务需求评估及证明核发办法|第 5 条|社会及家庭|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6
身心障碍者户籍迁徙时,应检具国民身分证影本或户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碍证明至迁入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办理户籍异动注记。 迁出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户政机关之迁徙通报,应通知身心障碍者依前项规定办理异动注记。迁入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办理身心障碍者户籍迁徙注记时,得视需要函请迁出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供身心障碍者之个案鉴定报告与需求评估纸本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