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福利与服务需求评估及证明核发办法|第 3 条|社会及家庭|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5-26
申请核发身心障碍证明,应检具下列文档: 一、最近三个月内一吋半身照片三张。 二、国民身分证正背面影本,未满十四岁者得检附户口名簿影本。 前项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者,并应附委托书及受托人之身分证明文档。 身心障碍证明遗失、灭失或破损致不堪使用时,得依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办理补(换)发。办理证明换发者应另检具原证明办理收缴作废。但因特殊原因经户籍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予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