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第 8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2-19
制造者或输入者对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列入型式验证之机械、设备或器具,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验证机构实施型式验证合格及张贴合格标章,不得产制运出厂场或输入。 前项应实施型式验证之机械、设备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验证,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一、依第十六条或其他法律规定实施检查、检验、验证或认可。 二、供国防军事用途使用,并有国防部或其直属机关出具证明。 三、限量制造或输入仅供科技研发、测试用途之专用机型,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四、非供实际使用或作业用途之商业样品或展览品,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验证之必要,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第一项之验证,因产品构造规格特殊致验证有困难者,报验义务人得检附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采用适当检验方式为之。 输入者对于第一项之验证,因验证之需求,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先行放行,经核准后,于产品之设置地点实施验证。 前四项之型式验证实施进程、项目、标准、报验义务人、验证机构资格条件、认可、撤销与废止、合格标章、标示方法、先行放行条件、申请免验、安全评估报告、监督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