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第 6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2-19
雇主对下列事项应有符合规定之必要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 一、防止机械、设备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发火性等物质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电、热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采石、采掘、装卸、搬运、堆积或采伐等作业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坠落、物体飞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业场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压气体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气体、蒸气、粉尘、溶剂、化学品、含毒性物质或缺氧空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辐射、高温、低温、超声波、噪音、振动或异常气压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监视仪表或精密作业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废气、废液或残渣等废弃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风灾或火灾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阶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采取充足通风、采光、照明、保温或防湿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对下列事项,应妥为规划及采取必要之安全卫生措施: 一、重复性作业等促发肌肉骨骼疾病之预防。 二、轮班、夜间工作、长时间工作等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之预防。 三、运行职务因他人行为遭受身体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预防,并创建申诉、调查及处理程序。 四、避难、急救、休息或其他为保护劳工身心健康之事项。 前二项必要之安全卫生设备与措施之标准及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