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第 9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2-19
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对于有下列情事之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示、验证合格标章、易生混淆之类似标示或标章揭示于产品: 一、未完成信息申报网站登录。 二、未取得型式验证合格。 三、信息申报网站登录逾期或型式验证逾期。 制造者或输入者对于完成信息申报网站登录或取得型式验证合格之产品,应创建及保存产销数据。 中央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得对前项产品进行抽验及市场查验,业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二项产销数据应包括之内容、保存年限与其他相关事项,及前项产品抽验、市场查验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