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第 10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2-19
雇主对于具有危害性之化学品,应予标示、制备清单及揭示安全数据表,并采取必要之通识措施。 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提供前项化学品与事业单位或自营作业者前,应予标示及提供安全数据表;数据异动时,亦同。 前二项化学品之范围、标示、清单格式、安全数据表、揭示、通识措施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