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第 7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劳动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2-19
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对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械、设备或器具,其构造、性能及防护非符合安全标准者,不得产制运出厂场、输入、租赁、供应或设置。 前项之安全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制造者或输入者对于第一项指定之机械、设备或器具,符合前项安全标准者,应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登录,并于其产制或输入之产品明显处张贴安全标示,以供识别。但属于公告列入型式验证之产品,应依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办理。 前项信息登录方式、标示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