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第 27 条|动物保护|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5-1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违法事实,或限期令其改善;经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之: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驱使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搏斗。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与动物搏斗。 三、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以直接、间接赌博为目的,利用动物进行竞技。 四、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以直接、间接赌博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交换与赠与。 五、违反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利用动物行为。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犬、猫之屠体、内脏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动物之屠体。 七、宠物繁殖业者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宠物繁殖作业之规定。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为宠物绝育且未申报及提出繁殖管理说明,或未申报繁殖需求而繁殖宠物。 九、制造、加工、分装、批发、贩卖、输入、输出、赠与或意图贩卖而公开陈列有第二十二条之四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之宠物食品。 十、违反第二十三条之二规定,未于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所定期限内回收、销毁或为其他适当处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违法事实,或限期令其改善;经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之: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驱使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搏斗。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与动物搏斗。 三、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以直接、间接赌博为目的,利用动物进行竞技。 四、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以直接、间接赌博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交换与赠与。 五、违反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利用动物行为。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犬、猫之屠体、内脏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动物之屠体。 七、宠物繁殖业者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宠物繁殖作业之规定。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为宠物绝育且未申报及提出繁殖管理说明,或未申报繁殖需求而繁殖宠物。 九、制造、加工、分装、批发、贩卖、输入、输出、赠与或意图贩卖而公开陈列有第二十二条之四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之宠物食品。 十、违反第二十三条之二规定,未于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所定期限内回收、销毁或为其他适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