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第 25-2 条|动物保护|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5-19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 前二条之行为人所饲养之动物、前项供繁殖或买卖之特定宠物,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没入之。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 前二条之行为人所饲养之动物、前项供繁殖或买卖之特定宠物,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没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