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第 25 条|动物保护|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5-1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或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三项第一款规定,宰杀犬、猫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之动物。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或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三项第一款规定,宰杀犬、猫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之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