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第 26 条|动物保护|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5-1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以动物进行展演。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出或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出或输入之动物。 前项第一款所涉动物,不问属于何人所有,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没入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以动物进行展演。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出或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出或输入之动物。 前项第一款所涉动物,不问属于何人所有,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没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