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第 4 条|动物保护|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5-19
中央主管机关应遴聘专家、学者、相关机关及立案之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代表,研拟动物保护政策、动物保护教育、动物福利指针、动物福利白皮书,并每季检讨政策成效;其中专家、学者及立案之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不具政府机关代表身分者,不得少于遴聘总人数之三分之二。 治疗动物疾病之药物不足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人用药物类别,得由兽医师(佐)填入诊疗纪录使用于犬、猫及非经济动物。 前项人用药物用于犬、猫及非经济动物之使用、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