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章「饮料、酒类及醋」进口关税多少?75 个号列的税率与输入规定
速答:第 22 章要缴多少关税?
第 22 章「饮料、酒类及醋」共有 75 个税则号列,第一栏税率最常见的是 20%。其中 16 个号列为 0%(占 21.3%),从价税率最高 40%。73 个号列标有输入规定代号,最常见的是 W01(39 个号列)。进口时另依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及货物税、烟酒税等)后的金额课征营业税,小额免税规定见下方常见问题;实际应缴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第 22 章的号列税率怎么分布?
- 0% 16
- 超过 0% 至 5% 5
- 超过 5% 至 10% 13
- 超过 10% 41
- 从量或其他计税方式 0
依各号列第一栏税率计算,共 75 个号列。数据源:好运器税则库(同步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2026-09-16 汇总。
第 22 章常见哪些输入规定代号?
输入规定代号标在号列上,代表进口前可能要办的检验、检疫、许可或大陆物品管制。代号可能只涉及号列下的部分商品,请点进号列看完整说明。号列没有代号,代表贸易管制面准许输入、免签发许可证,但不代表免检验检疫或免税。
W01
输入酒品应依照财政部及卫生福利部会衔发布「进口酒类查验管理办法」规定,向财政部申请办理输入查验。
39 个号列
463
应检附财政部核发之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影本或财政部同意文档。如属进口供自用之烟酒,其数量不超过下列规定者免附:(一)烟:卷烟5条(1000支)、雪茄125支、烟丝5磅、其他烟品条(支)状5条(1000支)、非条(支)状…
38 个号列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35 个号列
F01
输入商品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31 个号列
MP1
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
2 个号列
251
应检附经济部产业发展署同意文档。
2 个号列
本章属税则第 1 至 24 章(动植物产品、油脂、调制食品、饮料与烟类等),不在大陆工业产品少量输入免办输入许可证公告的范围内。标 MW0 的大陆物品,除法规另有例外或经项目核准外,不准输入,不论邮寄或快递都一样。
第 22 章有哪些税则号列?
2201 水,包括天然水或人造矿泉水及汽水(碳酸水),未含糖或其他甜味料及香料者;雪及冰
- 22011010009矿泉水,未含糖或其他甜味料及香料者5%
- 22011020007汽水(碳酸水),未含糖或其他甜味料及香料者5%
- 22019010002雪及冰0%
- 22019090103未经澄清或净化处理之天然水,以管线直接输送者0%
- 22019090906其他水,未含糖或其他甜味料及香料者0%
2202 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碳酸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及其他未含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第2009节之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 22021000108汽水(碳酸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10%
- 22021000206矿泉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10%
- 22021000901其他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10%
- 22029100002不含酒精之啤酒10%
- 22029911001未发酵稀释天然蜜柑橘汁20%
- 22029912000未发酵稀释天然葡萄柚汁20%
- 22029913009未发酵稀释天然凤梨汁20%
- 22029914008未发酵稀释天然番茄汁20%
- 22029915007未发酵稀释天然葡萄汁20%
- 22029916006未发酵稀释天然苹果汁20%
- 22029917005未发酵稀释天然檄树果汁20%
- 22029919003其他未发酵稀释天然果汁20%
- 22029921009未发酵柑橘汁饮料20%
- 22029922008未发酵葡萄柚汁饮料20%
- 22029923007未发酵凤梨汁饮料20%
- 22029924006未发酵番茄汁饮料20%
- 22029925005未发酵葡萄汁饮料20%
- 22029926004未发酵苹果汁饮料20%
- 22029927003未发酵檄树果汁饮料20%
- 22029929001其他未发酵果汁饮料20%
- 22029930008未发酵稀释蔬菜汁及饮料20%
- 22029990103麦芽饮料,不含酒精10%
- 22029990201未发酵综合蔬果汁及饮料10%
- 22029990309含人参之饮料,不含酒精10%
- 22029990915其他未含酒精饮料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含乳制品,其乳脂肪及非脂肪乳固形物之总含量低于6﹪者)10%
- 22029990997其他未含酒精饮料水,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不含乳制品)10%
2203 啤酒,麦芽酿造
2204 鲜葡萄酒(包括加强酒);葡萄醪,第2009节所指之葡萄汁除外
- 22041010006香槟10%
- 22041090009其他汽泡酒20%
- 22042100005其他鲜葡萄酒,装在2公升或以下之容器内者10%
- 22042200004其他鲜葡萄酒,装在超过2公升但不超过10公升之容器内者10%
- 22042900007其他鲜葡萄酒,装在超过10公升之容器内者10%
- 22043000004其他葡萄醪20%
2205 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鲜葡萄酒
- 22051000105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鲜葡萄酒,酒精强度(以容积计)在20%及以下,装在2公升或以下之容器内20%
- 22051000203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鲜葡萄酒,酒精强度(以容积计)超过20%,装在2公升或以下之容器内20%
- 22059000108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鲜葡萄酒,酒精强度(以容积计)在20%及以下,装在超过2公升之容器内者20%
- 22059000206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鲜葡萄酒,酒精强度(以容积计)超过20%,装在超过2公升之容器内者20%
2206 其他酿造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未列名酿造饮料混合品或酿造饮料与未含酒精饮料之混合品
- 22060010006谷类酒20%
- 22060020004果类酒20%
- 22060030002蜂蜜酒20%
- 22060090009其他酿造饮料;未列名酿造饮料混合品或酿造饮料与未含酒精成分之饮料混合品20%
2207 未变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强度(以容积计)在80%或以上者;已变性之乙醇(酒精)及其他酒精,任何酒精强度者
- 22071010101供化学反应合成制造化学产品之工业用未变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强度(以容积计)为80%3%
- 22071010209供化学反应合成制造化学产品之工业用未变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强度(以容积计)超过80%3%
- 22071090104其他未变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强度(以容积计)为80%者20%
- 22071090211其他未变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强度(以容积计)超过80%未超过90%者 20%
- 22071090220其他未变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强度(以容积计)超过90%者 20%
- 22072010001供化学反应合成制造化学产品之工业用已变性之乙醇(酒精),任何酒精强度者3%
- 22072090004其他已变性之乙醇(酒精)及酒精,任何酒精强度者20%
2208 未变性之乙醇,其酒精强度以容积计低于80%者;烈酒、利口酒及其他含酒精成分之饮料
- 22082010000葡萄白兰地0%
- 22082090003蒸馏葡萄酒或葡萄渣而得之其他酒0%
- 22083000000威士忌酒0%
- 22084000008兰姆酒及蒸馏发酵甘蔗制品而得之其他酒0%
- 22085000005琴酒及荷兰杜松子酒0%
- 22086000003伏特加酒0%
- 22087000001利口酒及甘露酒0%
- 22089010005未变性之乙醇,其酒精强度以容积计低于80%者40%
- 22089020003水果白兰地0%
- 22089040009龙舌兰酒(Tequila,Mezcal)0%
- 22089050006茴香烈酒(Ouzo)0%
- 22089060004寇恩酒(Korn)0%
- 22089070002酒精强度以容积计不超过10%之再制酒0%
- 22089080000檄树酒40%
- 22089090115米酒,以米类为原料,采用酒曲或酵素,经液化、糖化、发酵及蒸馏而制成之蒸馏酒40%
- 22089090124以米类为原料,采用酒曲或酵素,经液化、糖化、发酵、蒸馏及调和酒精而制成之酒40%
- 22089090197其他谷类酒40%
- 22089090204其他果类酒40%
- 22089090357其他再制酒,酒精强度(以容积计)在20%及以下,但在10%以上者40%
- 22089090366其他再制酒,酒精强度(以容积计)超过20%者40%
- 22089090909其他烈酒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之饮料40%
2209 醋及以醋酸制成之醋代用品
税则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栏税率差在哪?
《海关进口税则》总则二把税率分成 3 栏:第一栏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与我国有互惠待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第二栏只适用两种情形的「特定」进口货物:特定低度开发、开发中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或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不能适用前两栏的,才适用第三栏。同时可以适用第一栏与第二栏时,取较低的税率。中国大陆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原则适用第一栏;第二栏对中国大陆只限 ECFA 早收清单的货品。
本站各章与号列页显示的是第一栏税率。第二栏在税则表内以国别代码标示适用对象,例如「免税 (PA,GT,NI,SV,HN,NZ,SG)」;代码只是税则表上的标示,其中部分协定已停止或终止适用(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实际适用以关务署公告为准。邮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规定:完税价格超过免税限额时,除烟酒及实施关税配额的物品外,按 5% 税率课征关税;但单项或同号列物品合计超过新台币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号列税率课征(总则五;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9 条)。这条 5% 规定的条文只涵盖邮包与旅客,快递货物依各号列税率计算。
常见问题
- 关税:从价税号列是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号列按数量或重量计算(自中国大陆进口原则适用第一栏)。
- 营业税:以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后的金额为税基,由海关代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第 41 条);另课货物税或烟酒税的商品,税基还要再加计。
- 推广贸易服务费:法定上限为货品价格万分之 4.25(贸易法第 21 条),现行按完税价格万分之 4 计收,应缴金额未逾新台币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个半年度(1–6 月、7–12 月)内适用免税放行超过 6 次,当期之后的进口就不再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
- 同批快递货物不得拆开分别申报(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4 条)。
- 邮包超过限额时是整笔全额课征,不是只课超出的部分(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 条)。
本页的法源与数据从哪里来?
- 关税法第 3 条: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关税法另有规定外,依《海关进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
- 海关进口税则(全国法规数据库标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总则二税率三栏、总则五邮包零星物品、解释准则一至六。
- 关税法第 21 条与《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进口前申请税则预先审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的数额计算营业税;第 41 条:进口货物营业税由海关代征。
- 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7、8、9、11、12 条:新台币 2,000 元免税、逾额按全额课征、零星物品的定义、同一寄件人同一到达日寄给同一收件人的邮包合并计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适用免税。
- 经济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 号公告: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同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1 号公告:排除适用的货品项目。
- 财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8778 号公告:同批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半年度内免税放行逾 6 次不适用。
- 财政部关务署《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112 年版总说明:21 类、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于 HS 架构外增订,以及 8 码税则号别、10 码贸易管理及统计分类,再加 1 位检查号码。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输入规定代号表》:输入规定栏空白为「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使用限制:本页统计由好运器税则库汇总,仅供查找参考;号列归属、适用税率与输入规定以财政部关务署、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公告及海关核定为准。本页不构成个案税则分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