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章「谷类、粉、淀粉或奶之调制食品;糕饼类食品」进口关税多少?62 个号列的税率与输入规定
速答:第 19 章要缴多少关税?
第 19 章「谷类、粉、淀粉或奶之调制食品;糕饼类食品」共有 62 个税则号列,第一栏税率最常见的是 20%。其中 0 个号列为 0%(占 0%),从价税率最高 30%。另有 16 个号列不是单纯的从价税率(例如按数量或重量计税)。62 个号列标有输入规定代号,最常见的是 F01(61 个号列)。进口时另依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及货物税、烟酒税等)后的金额课征营业税,小额免税规定见下方常见问题;实际应缴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第 19 章的号列税率怎么分布?
- 0% 0
- 超过 0% 至 5% 7
- 超过 5% 至 10% 6
- 超过 10% 33
- 从量或其他计税方式 16
依各号列第一栏税率计算,共 62 个号列。数据源:好运器税则库(同步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2026-09-16 汇总。
第 19 章常见哪些输入规定代号?
输入规定代号标在号列上,代表进口前可能要办的检验、检疫、许可或大陆物品管制。代号可能只涉及号列下的部分商品,请点进号列看完整说明。号列没有代号,代表贸易管制面准许输入、免签发许可证,但不代表免检验检疫或免税。
F01
输入商品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61 个号列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46 个号列
B01
进口时,应依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编订之「应施检疫动植物品目表」及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7 个号列
MP1
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
3 个号列
501
应检附卫生福利部同意文档。
2 个号列
821
进口人用药品,应依503规定办理。
1 个号列
本章属税则第 1 至 24 章(动植物产品、油脂、调制食品、饮料与烟类等),不在大陆工业产品少量输入免办输入许可证公告的范围内。标 MW0 的大陆物品,除法规另有例外或经项目核准外,不准输入,不论邮寄或快递都一样。
第 19 章有哪些税则号列?
1901 麦芽精;由粉、碎粒、细粒、淀粉或麦芽精制成之未列名调制食品,未含可可或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脱脂可可为基础计算)低于40%者;以第0401至0404节物品制成之未列名调制食品,未含可可或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脱脂可可为基础计算)低于5%者
- 19011000113婴儿奶粉(含较大婴儿奶粉),供零售用5%
- 19011000122婴儿奶水(含较大婴儿奶水),供零售用5%
- 19011000907其他婴儿或幼童调制品,供零售用5%
- 19012000004供制作第1905节烘制食品用之混合料及面团20%
- 19019011006麦芽精3%
- 19019012005麦芽精调制品(好立克、阿华田及类似品在内)10%
- 19019021004调制奶粉,供零售用5磅及以下包装者12%
- 19019022003其他调制奶粉12%
- 19019024001调制奶皮10%
- 19019025000调制奶水,加糖或含其他甜料者NT$15.6/KGM
- 19019026009调制奶水,未加糖或未含其他甜料者26%
- 19019027008调味乳NT$15.6/KGM
- 19019029006其他调制奶品25%
- 19019030003以牛奶为基础之制冰淇淋用的混合料及基料5%
- 19019040001粉丝17%
- 19019091009其他第1901节所属之含米量不低于30%调制品NT$49/KGM
- 19019099001其他第1901节所属之调制品30%
1902 粉条,不论是否烹饪或夹馅(带肉或其他物质)或调制,例如不论是否调制之西式面条、通心面、中式面条、宽平面条、煎饼、饺子、春卷;北非粉条
- 19021110002未烹饪之米粉条,未夹馅或未调制,含蛋者NT$49/KGM
- 19021190005其他未烹饪之粉条,未夹馅或未调制,含蛋者22%
- 19021910004未烹饪之米粉条,未夹馅或未调制,未含蛋者NT$49/KGM
- 19021990007其他未烹饪之粉条,未夹馅或未调制,未含蛋者21%
- 19022010109其他夹馅米粉条,不论是否烹饪或调制,含肉者NT$49/KGM
- 19022010207其他夹馅米粉条,不论是否烹饪或调制,不含肉者NT$49/KGM
- 19022090102其他夹馅粉条,不论是否烹饪或调制,含肉者22%
- 19022090200其他夹馅粉条,不论是否烹饪或调制,不含肉者22%
- 19023010107方便面,含肉者20%
- 19023010205方便面,不含肉者20%
- 19023020007其他米粉条NT$49/KGM
- 19023090002其他粉条24%
- 19024000009北非粉条22%
1903 由淀粉制成之粉片状、粒状、珍珠状,经筛滤之粉状或类似形状之树薯粉及其代用品
- 19030010004树薯淀粉制品,片状、粒状、珍珠状或其类似形状者7%
- 19030020002粉粽(西谷米)淀粉制品,片状、粒状、珍珠状或其类似形状者14%
- 19030030000其他1903节所属之代用品17%
1904 膨润或焙制谷类或谷类产品之调制食品(例如:玉米片);预煮或以其他方式调制之粒状、片状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细粒除外)之未列名谷类﹝玉蜀黍(玉米)除外﹞产品
- 19041020116速食粥,含肉者NT$49/KGM
- 19041020125速食粥,不含肉者NT$49/KGM
- 19041020919其他膨润或焙制之含米量不低于30%谷类或谷类产品之调制食品,含肉者NT$49/KGM
- 19041020928其他膨润或焙制之含米量不低于30%谷类或谷类产品之调制食品,不含肉者NT$49/KGM
- 19041090102其他膨润或焙制之谷类调制食品,含肉者20%
- 19041090200其他膨润或焙制之谷类调制食品,不含肉者20%
- 19042011008未经焙制榖类片之调制食品,含米量不低于30%NT$49/KGM
- 19042019000其他未经焙制榖类片之调制食品20%
- 19042021006未经焙制谷类片及经焙制之谷类片或膨润谷类混合而成之调制食品,含米量不低于30%NT$49/KGM
- 19042029008其他未经焙制谷类片及经焙制之谷类片或膨润谷类混合而成之调制食品20%
- 19043000009布格麦食20%
- 19049010102预煮或以其他方式调制之粒状、片状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细粒除外)之未列名谷类(玉蜀黍(玉米)除外)产品,含米量不低于30%,含肉者NT$49/KGM
- 19049010200预煮或以其他方式调制之粒状、片状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细粒除外)之未列名谷类(玉蜀黍(玉米)除外)产品,含米量不低于30%,不含肉者NT$49/KGM
- 19049090105预煮或以其他方式调制之粒状、片状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细粒除外)之未列名谷类(玉蜀黍(玉米)除外)产品,含肉者20%
- 19049090203预煮或以其他方式调制之粒状、片状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细粒除外)之未列名谷类(玉蜀黍(玉米)除外)产品,不含肉者20%
1905 面包、糕饼、蛋糕、饼干及其他烘制食品,不论是否含有可可;圣餐饼、盛装药物用之空囊、封缄糯米纸、米纸及其类似产品
- 19051000002脆面包10%
- 19052000000姜饼及其类似品21%
- 19053100007甜饼干25%
- 19053200006松饼及薄饼17.5%
- 19054000104干面包,烘焙面包及类似烘焙制品,含肉者20%
- 19054000202干面包,烘焙面包及类似烘焙制品,不含肉者20%
- 19059010003盛装药物用之空囊5%
- 19059020001米纸17.5%
- 19059030009专供婴儿或幼童用饼干5%
- 19059040007专供病患用饼干5.5%
- 19059050004米菓20%
- 19059060002船用饼干13.5%
- 19059070000甜甜圈及薄煎饼或其混合物10%
- 19059090006其他第1905节所属之货品20%
税则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栏税率差在哪?
《海关进口税则》总则二把税率分成 3 栏:第一栏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与我国有互惠待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第二栏只适用两种情形的「特定」进口货物:特定低度开发、开发中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或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不能适用前两栏的,才适用第三栏。同时可以适用第一栏与第二栏时,取较低的税率。中国大陆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原则适用第一栏;第二栏对中国大陆只限 ECFA 早收清单的货品。
本站各章与号列页显示的是第一栏税率。第二栏在税则表内以国别代码标示适用对象,例如「免税 (PA,GT,NI,SV,HN,NZ,SG)」;代码只是税则表上的标示,其中部分协定已停止或终止适用(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实际适用以关务署公告为准。邮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规定:完税价格超过免税限额时,除烟酒及实施关税配额的物品外,按 5% 税率课征关税;但单项或同号列物品合计超过新台币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号列税率课征(总则五;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9 条)。这条 5% 规定的条文只涵盖邮包与旅客,快递货物依各号列税率计算。
常见问题
- 关税:从价税号列是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号列按数量或重量计算(自中国大陆进口原则适用第一栏)。
- 营业税:以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后的金额为税基,由海关代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第 41 条);另课货物税或烟酒税的商品,税基还要再加计。
- 推广贸易服务费:法定上限为货品价格万分之 4.25(贸易法第 21 条),现行按完税价格万分之 4 计收,应缴金额未逾新台币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个半年度(1–6 月、7–12 月)内适用免税放行超过 6 次,当期之后的进口就不再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
- 同批快递货物不得拆开分别申报(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4 条)。
- 邮包超过限额时是整笔全额课征,不是只课超出的部分(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 条)。
本页的法源与数据从哪里来?
- 关税法第 3 条: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关税法另有规定外,依《海关进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
- 海关进口税则(全国法规数据库标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总则二税率三栏、总则五邮包零星物品、解释准则一至六。
- 关税法第 21 条与《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进口前申请税则预先审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的数额计算营业税;第 41 条:进口货物营业税由海关代征。
- 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7、8、9、11、12 条:新台币 2,000 元免税、逾额按全额课征、零星物品的定义、同一寄件人同一到达日寄给同一收件人的邮包合并计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适用免税。
- 经济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 号公告: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同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1 号公告:排除适用的货品项目。
- 财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8778 号公告:同批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半年度内免税放行逾 6 次不适用。
- 财政部关务署《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112 年版总说明:21 类、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于 HS 架构外增订,以及 8 码税则号别、10 码贸易管理及统计分类,再加 1 位检查号码。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输入规定代号表》:输入规定栏空白为「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使用限制:本页统计由好运器税则库汇总,仅供查找参考;号列归属、适用税率与输入规定以财政部关务署、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公告及海关核定为准。本页不构成个案税则分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