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9010200 预煮或以其他方式调制之粒状、片状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细粒除外)之未列名谷类(玉蜀黍(玉米)除外)产品,含米量不低于30%,不含肉者
预煮或调制之谷类产品(含米≥30%),粒状/片状/加工,不含肉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NT$49/KGM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NT$6.5/KGM (SG) NT$49/KGM (PA,GT,NI,SV,HN) 0% (NZ)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NT$49/KGM
稽征代号:G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F01 输入商品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30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信息。
运行前项规定,查验绩效优良之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采取优惠之措施。
输入第一项产品非供贩卖,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或经中央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者,得免申请查验。 辅助说明: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前,须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卫生福利部申请输入查验并申报产品信息后始得输入;违反者可处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歇业、停业。 违反罚则 第 47 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所为公告。
二、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三、食品业者依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所登录、创建或申报之数据不实,或依第九条第三项开立之电子发票不实致影响食品追…
-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适用条文 第 3 条 — 报验义务人应于产品到达港端口前十五日内或到达港端口后,向输入港端口所在地之查验机关申请查验。
前项查验申请由代理人为之者,应检具委托代理文档;代理人为个人者,并应检具身分证明文档;以代理申请查验及申报为业务之事业者,并应检具报关(验)业务证照、公司或商号登记证明文档。 辅助说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等相关产品前,报验义务人须于产品到达港端口前十五日内或到港后,向输入港端口所在地查验机关申请输入查验;本办法仅规范查验进程,相关处罚另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办理。
-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40 条 — 输入或携带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关税等税捐之征收及处理等,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输往或携带进入大陆地区之物品,以出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通关及处理,依输出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原则上不准输入台湾地区,仅经主管机关公告准许之项目始得输入;输入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须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办理检验、检疫及关税等进程。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大陆地区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一、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四、依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之物品。
五、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六、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 辅助说明:除主管机关公告准许之项目外,大陆地区物品不得输入台湾地区;输入前应确认该品项属准许输入项目并符合所定输入条件。
- 贸易法
:适用条文 第 15 条 — 出进口人输出入货品经核发输出入许可证者,应依许可证内容办理输出入。
货品输出入许可证之核发、更改与有效期限、产地标示、商标申报、来源识别或来源识别码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辅助说明:本货品属大陆物品不准输入项目,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径行报运进口;违反禁止或管制规定擅自输入者,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得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入货品。 违反罚则 第 28 条 — 出进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予以警告、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与禁止或管制国家或地区为贸易行为。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暂停货品输出入行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限制输出入货品之规定。
四、违反第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输出或未经取得出口国之许可文档输入。
五、违反…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5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无菌包装米饭(白饭)200g(2016-11-11)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数据说明,系越光米经浸泡、杀菌、加水、用蒸气煮饭、包装而成,使用微波炉加热或以开水煮后食用,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1904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1904.90.10.20-0号。 材质成分::100% 越光米白饭 功能用途::休闲食品 发文文号 105BA0251
- 申报货品::天野 炙烧鳕鱼子粥 (Broiled Cod roe porridge)(2016-04-07) 分类理由::本案货物「炙烧鳕鱼子粥/Broiled Cod roe porridge」,成分为白米48.92%、鸡蛋21.03%、调味鳕鱼子9.82%、鳕鱼子3.7%及其他16.5%,依检附数据说明,系白米添加调味料,经烹煮、加入其他配料、冷冻干燥后包装制成,系即食冲泡食品,依据HS解释准则一、六之规定,并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1904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1904.90.10.20-0「预煮或以其他方式调制之粒状、片状或其他加工(粉、碎粒及细粒除外)之未列名谷类(玉蜀黍(玉米)除外)产品,含米量不低于30%,不 材质成分::白米48.92%、鸡蛋(干燥)21.03%、调味鳕鱼子9.82%、鳕鱼子3.70%、葱(干燥)3.70%、盐3.23%、发酵调味料1.99%、白菜萃取粉1.23%、鲷鱼萃取粉0.98%、小鱼干萃取物0.98%、味醂0.98%、酱油0.73%、香菇萃取粉0.16%、昆布粉0.06%、调味剂(L-麸酸钠)1.08%、香料0.63%、粘稠剂(羟丙基磷酸二淀粉)0.63%、抗氧化剂(维生素E)0.06%、碳酸氢钠0.03%、红曲色素0.03% 功能用途::食品/即食冲泡食品 发文文号 105AA0224
- 申报货品::冷冻手工风味烤饭团 750g/个(2011-06-29)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冷冻手工风味烤饭团 750g/个」,依据检附数据,其成分含米95.61%、鲣鱼0.01%…等,系米粒烹煮再经调味食品,参酌(98)高预字第062号税则预先审核案例,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1904.90.10.20-0。 材质成分::米95.61、酱油1.61、糖类0.80(砂糖0.37、乳糖0.36、葡萄糖果糖液糖0.07)、食盐0.70、菜籽油0.48、酱油粉0.42、淀粉0.23、酵母抽取物0.09、昆布味精0.02、鲣鱼0.01、昆布0.01、增稠剂(加工淀粉)0.02 功能用途::微波6分钟即可食用 发文文号 100AA0478
- 申报货品::素米汉堡(黑胡椒口味)(2009-05-25)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说明,系以米55%蒸煮至9.5分熟趁热压制成圆饼状,然后两片饼状中间夹调味料而成,参据H.S.中文版注解对税则第1904节之诠释,归列货品分类号列1904.90.10.20-0。 材质成分::A.米55% B.素肉粒22.5%、胡萝卜5%、萝卜干3%、香菇丁3%、糖1.5%、盐1%、黑胡椒1%、酱油2%、大豆油6% 功能用途::食用素食产品。 发文文号 098BA113
- 申报货品::冷冻烧烤饭团 140g/2个入(2009-03-25)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冷冻烧烤饭团,主成分为完整米粒炊煮再经调味烧烤,符合H.S注解对税则1904节「本组包括预煮或其他方式调制之榖物粒」诠释之范畴,归列货品分类号列1904.90.10.20-0。 材质成分::成分(%):粳米37.89、糯米1.89、酱油2.93、柴鱼浓缩1.24、食盐0.47、水53.84 功能用途::真空冷冻包装料理 发文文号 098BA062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日本 212.25 公吨 63.80%
- 南韩 87.18 公吨 26.21%
- 印尼 25.06 公吨 7.53%
- 意大利 3.60 公吨 1.08%
- 印度 2.14 公吨 0.64%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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