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章「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调制食用油脂;动植物蜡」进口关税多少?85 个号列的税率与输入规定
速答:第 15 章要缴多少关税?
第 15 章「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调制食用油脂;动植物蜡」共有 85 个税则号列,第一栏税率最常见的是 0%。其中 30 个号列为 0%(占 35.3%),从价税率最高 338%。81 个号列标有输入规定代号,最常见的是 A02(66 个号列)。进口时另依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及货物税、烟酒税等)后的金额课征营业税,小额免税规定见下方常见问题;实际应缴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第 15 章的号列税率怎么分布?
- 0% 30
- 超过 0% 至 5% 35
- 超过 5% 至 10% 12
- 超过 10% 8
- 从量或其他计税方式 0
依各号列第一栏税率计算,共 85 个号列。数据源:好运器税则库(同步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2026-09-16 汇总。
第 15 章常见哪些输入规定代号?
输入规定代号标在号列上,代表进口前可能要办的检验、检疫、许可或大陆物品管制。代号可能只涉及号列下的部分商品,请点进号列看完整说明。号列没有代号,代表贸易管制面准许输入、免签发许可证,但不代表免检验检疫或免税。
A02
本项下商品如属饲料,进口时应依饲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之二规定,向农业部公告委任之动植物防疫检疫署及其所属各分署申报输入查验。
66 个号列
827
进口食品及相关产品,应依F01办理。
61 个号列
830
进口食品及相关产品,应依F01办理。
9 个号列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8 个号列
829
进口一般工业用油脂,应依251规定办理。
4 个号列
831
进口食品添加物或非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原料,应依508规定办理。
3 个号列
本章属税则第 1 至 24 章(动植物产品、油脂、调制食品、饮料与烟类等),不在大陆工业产品少量输入免办输入许可证公告的范围内。标 MW0 的大陆物品,除法规另有例外或经项目核准外,不准输入,不论邮寄或快递都一样。
第 15 章有哪些税则号列?
1501 第0209或1503节除外之猪脂(包括熟猪油)及禽脂
1502 第1503节除外之牛、羊脂
- 15021010007第1503节除外之牛、羊脂,已熬制,酸价不超过10%
- 15021020005第1503节除外之牛、羊脂,巳熬制,酸价超过10%
- 15029000002第1503节除外之牛、羊脂,未熬制0%
1503 猪、牛、羊硬脂及脂油,未经乳化混合或调制者
- 15030011007猪、牛、羊硬脂,酸价不超过113%
- 15030012006猪、牛、羊硬脂,酸价超过14%
- 15030021005猪、牛、羊脂油,酸价不超过113%
- 15030022004猪、牛、羊脂油,酸价超过14%
1504 鱼类及水产哺乳动物之油脂及其馏分物,不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质者
1505 羊毛脂及其衍生之脂肪质(包括纯净羊毛脂)
1506 其他动物油脂及其馏分物,不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质者
1507 黄豆油及其馏分物,不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质者
1508 花生油及其馏分物,不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质者
1509 橄榄油及其馏分物,不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质者
1510 其他油类及其馏分物,仅由橄榄所提炼,不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质,包括本节与第1509节之油类或其馏分物混合者
1511 棕榈油及其馏分物,不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质者
1512 葵花子、红花子或棉子油及其馏分物,不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质者
- 15121110004粗制葵花子油5%
- 15121120002粗制红花子油5%
- 15121910006精制葵花子油及其馏分物5%
- 15121920004精制红花子油及其馏分物5%
- 15122100004粗制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醇者0%
- 15122900006精制棉子油及其馏分物0%
1513 椰子(干椰子肉)、棕榈仁或巴巴树油及其馏分物,不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质者
- 15131100005粗制椰子(干椰子肉)油0%
- 15131900007精制椰子(干椰子肉)油及其馏分物0%
- 15132110001粗制棕榈仁油0%
- 15132120009粗制巴巴树油0%
- 15132910003精制棕榈仁油及其馏分物0%
- 15132920001精制巴巴树油及其馏分物0%
1514 油菜子油、芥子油及其馏分物,不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质者
- 15141100102低芥子酸之粗制油菜子油4%
- 15141900006低芥子酸之精制油菜子油及其馏分物4%
- 15149110005其他粗制之油菜子油4%
- 15149120003粗制芥子油4%
- 15149910007其他精制油菜子油及其馏分物4%
- 15149920005精制芥子油及其馏分物4%
1515 其他固定性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包括荷荷巴油)及其馏分物,不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质者
- 15151100003粗制亚麻仁油0%
- 15151900005精制亚麻仁油及其馏分物0%
- 15152100001粗制玉米油5%
- 15152900003精制玉米油及其馏分物5%
- 15153000000蓖麻油及其馏分物0%
- 15155000005芝麻油及其馏分物15%
- 15156000003微生物油脂及其馏分物5%
- 15159010005荷荷巴油及其馏分物0%
- 15159020003桐油及其馏分物0%
- 15159090106罂粟子油及其馏分物5%
- 15159090909其他固定性植物油脂及其馏分物5%
1516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馏分物,部分或全部氢化、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论是否精炼,但未进一步调制
- 15161011000动物油脂及其馏分物,酸价不超过15%
- 15161012009鱼油,酸价不超过12.5%
- 15161021008动物油脂及其馏分物,酸价超过12.5%
- 15161022007鱼油,酸价超过12.5%
- 15162011008植物油脂及其馏分物,酸价不超过0.66%
- 15162012007棕榈油及棕榈核油,酸价不超过0.60%
- 15162020007植物油脂及其馏分物,酸价超过0.65%
- 15163000009微生物油脂及其馏分物5%
1517 人造奶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或其馏分物制成之可食用混合品或调制品,第1516节食用油脂或其馏分物除外
- 15171000002人造奶油,液态人造奶油除外8%
- 15179010003液态人造奶油8%
- 15179020001酥脆油8%
- 15179090006本章其他各种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或其馏分物制成之可食用混合品或调制品,第1516节食用油脂或其馏分物除外9%
1518 沸制、氧化、脱水、硫化、吹制,在真空中或惰性气体中行聚合化或经其他化学方法改质之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馏分物,但不包括第1516节所列产品;本章各种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或其馏分物制成之未列名非食用混合品或调制品
- 15180010001沸制亚麻仁油0%
- 15180020009脱水蓖麻油0%
- 15180030007氧化亚麻仁油0%
- 15180040005环氧大豆(黄豆)油2.5%
- 15180050002本章各种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或其馏分物制成之未列名非食用混合品或调制品6%
- 15180090004其他沸制、氧化、脱水、硫化、吹制,在真空中或惰性气体中行聚合化或经其他化学方法改质之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馏分物,但不包括第1516节所列产品8%
1520 粗制甘油;甘油水溶液及甘油碱液
1521 植物蜡(三甘油脂除外)、蜂蜡,其他虫腊及鲸蜡,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
- 15211000006植物蜡,不论已否精制或着色2.5%
- 15219010007蜂蜡(黄蜡),无论已否精制或着色5%
- 15219020005鲸蜡,不论已否精制或着色4%
- 15219090000其他虫蜡,无论已否精制或着色7.5%
1522 鞣革余油;油脂及动植物蜡经加工处理后所余之残
税则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栏税率差在哪?
《海关进口税则》总则二把税率分成 3 栏:第一栏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与我国有互惠待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第二栏只适用两种情形的「特定」进口货物:特定低度开发、开发中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或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不能适用前两栏的,才适用第三栏。同时可以适用第一栏与第二栏时,取较低的税率。中国大陆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原则适用第一栏;第二栏对中国大陆只限 ECFA 早收清单的货品。
本站各章与号列页显示的是第一栏税率。第二栏在税则表内以国别代码标示适用对象,例如「免税 (PA,GT,NI,SV,HN,NZ,SG)」;代码只是税则表上的标示,其中部分协定已停止或终止适用(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实际适用以关务署公告为准。邮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规定:完税价格超过免税限额时,除烟酒及实施关税配额的物品外,按 5% 税率课征关税;但单项或同号列物品合计超过新台币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号列税率课征(总则五;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9 条)。这条 5% 规定的条文只涵盖邮包与旅客,快递货物依各号列税率计算。
常见问题
- 关税:从价税号列是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号列按数量或重量计算(自中国大陆进口原则适用第一栏)。
- 营业税:以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后的金额为税基,由海关代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第 41 条);另课货物税或烟酒税的商品,税基还要再加计。
- 推广贸易服务费:法定上限为货品价格万分之 4.25(贸易法第 21 条),现行按完税价格万分之 4 计收,应缴金额未逾新台币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个半年度(1–6 月、7–12 月)内适用免税放行超过 6 次,当期之后的进口就不再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
- 同批快递货物不得拆开分别申报(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4 条)。
- 邮包超过限额时是整笔全额课征,不是只课超出的部分(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 条)。
本页的法源与数据从哪里来?
- 关税法第 3 条: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关税法另有规定外,依《海关进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
- 海关进口税则(全国法规数据库标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总则二税率三栏、总则五邮包零星物品、解释准则一至六。
- 关税法第 21 条与《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进口前申请税则预先审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的数额计算营业税;第 41 条:进口货物营业税由海关代征。
- 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7、8、9、11、12 条:新台币 2,000 元免税、逾额按全额课征、零星物品的定义、同一寄件人同一到达日寄给同一收件人的邮包合并计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适用免税。
- 经济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 号公告: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同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1 号公告:排除适用的货品项目。
- 财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8778 号公告:同批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半年度内免税放行逾 6 次不适用。
- 财政部关务署《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112 年版总说明:21 类、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于 HS 架构外增订,以及 8 码税则号别、10 码贸易管理及统计分类,再加 1 位检查号码。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输入规定代号表》:输入规定栏空白为「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使用限制:本页统计由好运器税则库汇总,仅供查找参考;号列归属、适用税率与输入规定以财政部关务署、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公告及海关核定为准。本页不构成个案税则分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