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法|第 6 条|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05
输配电业应创建依经营类别分别计算盈亏之会计制度,不得交叉补贴。 输配电业兼营电业或其他事业,应以不影响其业务经营及不妨害公平竞争,并经电业管制机关核准者为限。 输配电业会计分离制度、会计处理之方法、进程与原则、会计之监督与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电业管制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