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法|第 5 条|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05
输配电业应为国营,以一家为限,其业务范围涵盖全国。 设置核能发电之发电业与容量在二万瓩以上之水力发电业,以公营为限。但经电业管制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公营,指政府出资,或政府与人民合营,且政府资金超过百分之五十者;由公营事业转投资,其出资合计超过百分之五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