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法|第 4 条|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05
电业之组织,以依公司法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为限。但再生能源发电业之组织方式,由电业管制机关公告之。 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设立且达一定规模以上之电业,应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二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前项之一定规模与独立董事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电业管制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