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法|第 2 条|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05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电业:指依本法核准之发电业、输配电业、售电业及特定电力供应业。 二、发电业:指设置主要发电设备,以生产、销售电能之非公用事业,包含再生能源发电业。 三、再生能源发电业:指设置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三条所定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以销售电能之发电业。 四、输配电业:指于全国设置电力网,以转供电能之公用事业。 五、售电业:指公用售电业及再生能源售电业。 六、公用售电业:指购买电能,以销售予用户之公用事业。 七、再生能源售电业:指购买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生产之电能,并予以销售之非公用事业。 八、特定电力供应业:指以运行需量反应措施、设置储能设备或其他电力供应方式参与电力交易平台之非公用事业。 九、电业设备:指经营发电及输配电业务所需用之设备。 十、主要发电设备:指原动机、发电机或其他必备之能源转换设备。 十一、自用发电设备:指电业以外之其他事业、团体或自然人,为供自用所设置之主要发电设备。 十二、储能设备:指保存电能并稳定电力系统之设备,包含储能组件、电力转换及电能管理系统等。 十三、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三条所定再生能源,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可永续利用之能源。 十四、用户用电设备:指用户为接收电能所设备之导线、变压器、开关等设备。 十五、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指依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三条所定,取得主管机关核发认定文档之发电设备。 十六、电力网:指联结主要发电设备与输配电业之分界点至用户间,属于同一组合之导线本身、支持设施及变电设备,以输送电能之系统。 十七、电源线:指联结主要发电设备至该设备与输配电业之分界点或用户间,属于同一组合之导线本身、支持设施及变电设备。 十八、线路:指依本法设置之电力网及电源线。 十九、用户:指除电业外之最终电能用户。 二十、电器承装业:指经营与电业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相关承装事项之事业。 二十一、用电设备检验维护业:指经营与用户用电设备相关之检验、维护事项之事业。 二十二、需量反应:指因应电力系统状况而为电力使用行为之改变。 二十三、辅助服务:为完成电力传输并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及稳定所需采行之服务措施。 二十四、电力排碳系数:电力生产过程中,每单位发电量所产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十五、直供:指再生能源发电业,设置电源线,直接联结用户,并供电予用户。 二十六、转供:指输配电业,设置电力网,传输电能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