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认证实施办法|第 15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21
防焰业者应检附下列文档向原专业机构申请防焰标示: 一、申请书。 二、认证证书影本。 三、生产、进口数量或其他证明文档。 专业机构核发防焰标示之方式、种类及数量规定如下: 一、材料防焰标示:防焰业者应于防焰性能试验合格后,依生产或进口数量申请发给;方块地毯每次不得超过四百张,满铺地毯每次不得超过二百张,其他防焰物品每次不得超过一百张;数量超过者,应检附相关订单证明。 二、物品防焰标示:防焰业者应检附材料防焰标示申请发给,每月申领数量及库存数量合计窗帘类不得超过二千张、地毯不得超过一千张;数量超过者,应检附防焰标示领用及使用纪录、工程契约书或合约书等证明。 三、一张材料防焰标示得申请之物品防焰标示数量如下表: ┌──────┬──────┬────┬────┬────┐ │ 种类 │ 窗帘 │ 隔帘 │ 布幕 │满铺地毯│ │(单位:卷)│(隔帘除外)│ │ │ │ ├──────┼──────┼────┼────┼────┤ │ 张数 │ 五十 │ 二十 │ 五 │ 十 │ └──────┴──────┴────┴────┴────┘ 四、一箱方块地毯应附加一张材料防焰标示;五张方块地毯材料防焰标示得申请一张物品防焰标示。 五、防焰业者未附材料防焰标示者,依各该类试验合格号码每周得申请窗帘类物品防焰标示二十张、地毯类物品防焰标示五张,每月申领数量及库存数量合计窗帘类不得超过四十张、地毯类不得超过十张;数量超过者,应检附防焰标示领用及使用纪录、工程契约书或合约书等证明。 六、再加工防焰处理业者应于经再加工防焰处理产品之物品防焰标示上注明该产品之试验合格号码,并依实际处理产品数量申请物品防焰标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防焰业者检附相关足资证明数据者,专业机构得核实发给: (一)作窗帘使用之布幕类产品。 (二)窗帘尺寸特殊,窗数多且尺寸小。 (三)地毯铺设坪数小且隔间多之场所。 (四)地毯铺设于坪数小且使用多款产品之场所,而未能检附材料防焰标示者。 (五)依实际数量使用之合板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防焰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