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认证实施办法|第 5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21
第三条第二款所定防焰处理业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下列防焰处理设备或器具: (一)鉴别欲施以防焰处理之布料及其他材料之器具。 (二)调配防焰药剂之器具。 (三)均匀浸泡、脱水、烘干之设备;其浸泡之器具,应为长一百公分以上宽五十公分以上高五十公分以上之水槽。 (四)大型布幕无法以浸泡方式进行防焰处理者,得以喷雾涂布之方式,其喷雾器之喷嘴放射压力不得小于每平方公分五公斤或零点五百万帕斯卡(以下简称 MPa)。 二、品质管理用机器、品质管理方法及防焰处理技术人员之设置,准用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