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认证实施办法|第 2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21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地毯、窗帘、布幕、展示用广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 (一)满铺地毯及方块地毯。 (二)人工草皮。 (三)面积二平方公尺以上门垫及地垫之地坪铺设物。 二、窗帘:布质制窗帘,包括一般窗帘、直叶式与横叶式百叶窗帘、卷帘(含折屏)、隔帘及线帘。 三、布幕:供舞台或摄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广告板(以下简称合板):室内展示用广告合板及舞台道具用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防焰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