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认证实施办法|第 4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21
前条第一款所定制造业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下列防焰处理设备或器具。但其制造之产品材质,不须再经防焰处理即已具防焰性能者,不在此限: (一)鉴别欲施以防焰处理之布料及其他材料之器具。 (二)调配防焰药剂之器具。 (三)均匀浸泡、脱水、烘干之设备。制造地毯,应另设有能使防焰性能均一之设备。 二、设置下列品质管理用机器: (一)测试防焰性能用机器。 (二)测试耐洗性能用水洗机或干洗机。但制造或进口地毯者,不在此限。 三、品质管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适当之品质管理组织。 (二)订有物料、产品之检查基准及其检查结果之记录方法。 四、品质管理部门至少应置一名以上防焰处理技术人员。 前项第四款之防焰处理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专科以上学校化学、化工、纺织、材料、林业、消防或其他相关科系毕业,并有半年以上防焰处理或研究经验。 二、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化学、化工、纺织、材料、林业等相关科组毕业,并有一年以上防焰处理或研究经验。 三、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防焰处理技术人员讲习班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