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认证实施办法|第 6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21
第三条第三款所定合板制造或防焰处理业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下列防焰处理设备或器具: (一)鉴别欲施以防焰处理之合板之器具。 (二)调配防焰药剂之器具。 (三)宽九十公分以上,能均匀浸泡、烘干之设备。 (四)可供减压至每平方公分零点四公斤或零点零四 MPa 以下之减压设备及以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零点七 MPa 之压力注入防焰药剂之加压设备。 (五)使防焰药剂均匀掺入黏着剂中,再将黏着剂均匀涂布于合板上之设备及将防焰药剂均匀涂抹于合板表面之设备。 (六)使合板与表面材紧密贴合之设备。 二、品质管理用机器、品质管理方法及防焰处理技术人员之设置,准用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