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柴油车调修燃油控制系统或加装空气污染防制设备补助办法|第 6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05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申请补助者,应检具下列文档,委托经审验核定且负责调修之汽车修理业向各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 二、大型柴油车行车执照影本。 三、国民身分证明影本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档。 四、四期大型柴油车调修燃油控制系统前,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期间自主到检检测黑烟不透光率逾1.0m-1之检测报告或经审验核定且负责调修之汽车修理业出具车辆检测黑烟不透光率逾1.0m-1之切结书。 五、调修燃油控制系统后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检测报告。 六、调修燃油控制系统之发票影本及佐证文档(含调修明细或工单及调修前、后照片);无发票影本者,报经各级主管机关同意,得以相关证明文档代之。 七、指定汇款帐户之金融机构存折封面影本及领据。 八、其他经各级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前项第五款出具检测报告之检验站,除位于澎湖县、金门县及连江县之申请补助者应至各级主管机关指定之检验地点外,其余应至柴油车底盘动力计排烟检测站接受检验。 第一项第六款运行喷射泵浦维修(含校正)或喷射泵浦总成更新,且完成喷射泵浦铅封者,应检附足资佐证完成喷射泵浦铅封之照片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