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柴油车调修燃油控制系统或加装空气污染防制设备补助办法|第 2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05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大型柴油车:指以柴油为燃料,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条所称之大客车、大货车、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或大型特种车。 二、一期大型柴油车:指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厂之大型柴油车。 三、二期大型柴油车:指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间出厂之大型柴油车。 四、三期大型柴油车:指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间出厂之大型柴油车;或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后出厂,且取得中央主管机关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移动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核发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之大型柴油车。 五、四期大型柴油车:指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间出厂,且取得中央主管机关依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标准核发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之大型柴油车(含提前取得中央主管机关依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标准核发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之大型柴油车)。 六、调修燃油控制系统,指下列各目之一: (一)引擎系统:指汽门间隙调整、汽缸缸套更新、活塞及活塞环更新、涡轮增压器更新、进排汽门(含导管及油封)更新、汽门凸轮轴更新、空气滤清器更新、排气系统(含消音器)总成更新。 (二)喷射泵浦:指喷射泵浦维修(含校正)、喷射泵浦总成更新、正时器总成更新、电子调速器总成更新、预进程促动器总成更新。 (三)喷油嘴:指喷油嘴更新或总成更新。 (四)清除积碳:指清除燃料供应系统之积碳,施作部位应包括进气歧管、进排气门、引擎燃烧室及排气管(含消音器)。 (五)其他燃料供应系统之更新、调整、维护、校正、翻修引擎之零组件或总成更换品项。 七、空气污染防制设备:指依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所定移动污染源空气污染防制设备种类,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审验核定者。 八、申请补助者如下: (一)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车之行车执照车主字段登记车主。 (二)四期大型柴油车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期间自主到检检测黑烟不透光率逾1.0m-1之行车执照车主字段登记车主。 九、汽车修理业:指从事汽车调修燃油控制系统,并取得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档之修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