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特别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 4 条|会计|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6-28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医疗发展基金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收入。 四、药害救济基金收入。 五、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收入。 六、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收入。 七、疫苗基金收入。 八、食品安全保护基金收入。 九、社会福利基金收入。 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 十一、长照服务发展基金收入。 十二、生产事故救济基金收入。 十三、其他有关收入。 前项第三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受赠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公益彩券回馈金收入。 五、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四款所定药害救济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药物制造业者及输入业者缴纳之征收金。 二、滞纳金。 三、代位求偿之所得。 四、受赠收入。 五、药害救济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六款所定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疫苗制造或输入厂商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缴纳之征收金收入。 二、受赠收入。 三、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七款所定疫苗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公益彩券盈余、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三、受赠收入。 四、疫苗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八款所定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罚锾之部分提拨。 三、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科处并缴纳之罚金、没收、追征或抵偿之现金或变卖所得。 四、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或行政罚法规定没入、追缴、追征或抵偿之不当利得部分提拨。 五、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受赠收入。 七、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九款所定社会福利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三、社会福利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公益彩券回馈金收入。 五、受赠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十一款所定长照服务发展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遗产税及赠与税税率由百分之十调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内所增加之税课收入。 二、烟酒税烟品应征税额由每千支(每公斤)征收新台币五百九十元调增至新台币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税课收入。 三、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四、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五、受赠收入。 六、长照服务发展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十二款所定生产事故救济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三、受赠收入。 四、生产事故救济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关收入。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医疗发展基金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收入。 四、药害救济基金收入。 五、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收入。 六、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收入。 七、疫苗基金收入。 八、食品安全保护基金收入。 九、社会福利基金收入。 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 十一、长照服务发展基金收入。 十二、生产事故救济基金收入。 十三、其他有关收入。 前项第三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受赠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公益彩券回馈金收入。 五、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四款所定药害救济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药物制造业者及输入业者缴纳之征收金。 二、滞纳金。 三、代位求偿之所得。 四、受赠收入。 五、药害救济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六款所定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疫苗制造或输入厂商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缴纳之征收金收入。 二、受赠收入。 三、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七款所定疫苗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公益彩券盈余、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三、受赠收入。 四、疫苗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八款所定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罚锾之部分提拨。 三、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科处并缴纳之罚金、没收、追征或抵偿之现金或变卖所得。 四、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或行政罚法规定没入、追缴、追征或抵偿之不当利得部分提拨。 五、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受赠收入。 七、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九款所定社会福利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三、社会福利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公益彩券回馈金收入。 五、受赠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十一款所定长照服务发展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遗产税及赠与税税率由百分之十调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内所增加之税课收入。 二、烟酒税烟品应征税额由每千支(每公斤)征收新台币五百九十元调增至新台币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税课收入。 三、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四、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五、受赠收入。 六、长照服务发展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关收入。 第一项第十二款所定生产事故救济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进程之拨款。 二、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三、受赠收入。 四、生产事故救济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关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