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特别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 5 条|会计|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6-28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医疗发展基金支出。 二、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支出。 三、药害救济基金支出。 四、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支出。 五、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支出。 六、疫苗基金支出。 七、食品安全保护基金支出。 八、社会福利基金支出。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支出。 十、长照服务发展基金支出。 十一、生产事故救济基金支出。 十二、管理及总务支出。 十三、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二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保险费之保险对象无息申贷下列费用: (一)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自付保险费。 (二)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应自行负担之费用。 二、协助弱势族群排除就医障碍支出。 三、补助经济困难者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应自付之保险费。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他有关支出。 前条第二项第四款之收入,应专供前项第二款用途之用;前条第二项第五款之收入,应专供前项第三款用途之用。 第一项第三款所定药害救济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药害救济金之给付。 二、委托或补助其他机关(构)或团体办理药害救济有关事项之支出。 三、委托或补助药害及药物副作用防制事项之支出。 四、减少药害及药物副作用之奖励、研究及策略研订事项之支出。 五、涉及药害及药物副作用之国际合作相关事项之支出。 六、运行药害救济调查及审议相关费用事项之支出。 七、管理及总务支出。 八、其他有关支出。 第一项第五款所定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预防接种受害救济之给付。 二、办理预防接种副作用之防治及通报支出。 三、办理减少预防接种副作用之奖励、研究及策略研订支出。 四、办理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及预防接种副作用之国际合作支出。 五、办理预防接种受害救济之受理、调查及审议支出。 六、委托或补助办理预防接种受害救济相关支出。 七、管理及总务支出。 八、其他有关支出。 第一项第六款所定疫苗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疫苗采购支出。 二、办理预防接种各项业务与相关设备购置、维护及管理等支出。 三、办理预防接种相关之研究调查、训练及国际合作等支出。 四、委托、补助及奖励办理预防接种等支出。 五、管理及总务支出。 六、其他有关支出。 第一项第七款所定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补助消费者保护团体因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依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提起消费诉讼之律师报酬及诉讼相关费用。 二、补助经公告之特定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有关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费用。 三、补助劳工因检举雇主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行为,遭雇主解雇、调职或其他不利处分所提之回复原状、给付工资及损害赔偿诉讼之律师报酬及诉讼相关费用。 四、补助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所定办法之奖金。 五、补助促进食品安全之相关费用。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他有关支出。 第一项第八款所定社会福利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会救助事项支出。 二、儿童、少年、妇女、老人、身心障碍者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项支出。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他有关支出。 第一项第十款所定长照服务发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动长照政策相关事项之支出。 二、长照发展及品质促进之相关费用。 三、提供长照服务之费用。 四、发展长照服务量能或添加型态之费用。 五、促进长照人力资源及其他长照资源发展之奖助。 六、长照相关研究及创新服务之奖助。 七、管理及总务支出。 八、其他有关支出。 第一项第十一款所定生产事故救济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生产事故救济给付。 二、办理生产事故救济之受理及审议相关支出。 三、委托、捐(补)助及奖助(励)办理生产事故救济行政业务相关支出。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他有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