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特别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 3 条|会计|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6-28
本基金及下设各基金之管理机关如下: 一、本基金、医疗发展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长照服务发展基金、生产事故救济基金:卫生福利部。 二、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 三、药害救济基金、食品安全保护基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四、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 五、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疫苗基金: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六、社会福利基金: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