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特别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 2 条|会计|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6-28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医疗发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药害救济基金、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疫苗基金、食品安全保护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长照服务发展基金、生产事故救济基金十一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