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11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4-26
报名、参赛第三条第三款节目创新奖者及参赛节目,应符合下列规定。违反者,不受理其报名: 一、参赛之节目依进口出版品电视频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认定,其节目原产地应为台湾地区。 二、参赛之节目应非属本部或本部所属机关委制。 三、大陆地区人士不得参赛。 四、以第三条第一款所列节目报名、参赛节目创新奖者,应符合规定如下: (一)以戏剧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条第三款首次报名、首次公开发表、首次公开发表地区及传输平台之规定。 (二)以迷你剧集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条第四款首次公开发表期间、地区、传输平台及节目已发表完毕之规定。 (三)以电视电影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条第五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地区及节目已公开播送完毕之规定。 (四)以自然科学纪实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九条第七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五)以人文纪实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五目及第九条第七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六)以儿童少年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六目及第九条第八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七)以生活风格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九条第八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八)以综艺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八目及第九条第八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九)以益智及实境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九目及第九条第八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十)以动画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九条第六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地区及节目已公开播送完毕或公开播送至少十三集之规定。 五、报名者应检附一集节目或将参赛节目剪辑一百二十分钟以下之精华带参赛。 六、参赛之节目如为二人以上共同运用创新之技术制播节目,或自创节目模式制作节目者,应共同列名参赛。 七、参赛之节目应与首次公开播送或传输之节目内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