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5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4-26
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奖项之评审,由文化部(以下简称本部)遴聘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小组为之;同条第四款特别奖项之评选,由本部另遴聘专业人士组成特别奖评审小组为之;评审结果及评审委员名单,将于本部网站对外公开。 评审委员应秉持利益回避及价值中立原则,公正运行任务,且不得干涉其他组别之评审内容。评审委员均应签属切结书,同意遵守利益回避原则及对评审身分、评审过程及结果保密,若有违前述规定时,应请辞评审委员,并应将评审审查费用缴回本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称影视局);评审委员应聘时应填具同意书,同意本部于入围名单公布后,将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姓名对外公开;得奖名单公布后,将全体评审委员名单对外公开。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内容创意。 二、制作水准。 三、表现技巧。 第三条第三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创新性。 二、制作水准。 三、表现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