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广播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9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4-26
报名、参赛广播金钟奖者及参赛作品,应遵守下列事项。违反者,不受理其报名: 一、参赛节目奖、个人奖之节目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制播,首次公开播送至少十三集,且应非属改作、重制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前已制播之节目。 二、参赛之作品应非属本部或本部所属机关委制。 三、参赛节目奖之节目应完整且有固定片头。 四、同一名称或同一内容之节目,以报名一节目奖项为限,不得跨项参赛。 五、以新闻报导、新闻专题、新闻时事议题为主要内容之新闻类型节目或转播之节目,不得报名。 六、报名单元节目奖者,应于固定时段播出。附属于其他节目之单元不得报名。 七、以同一节目参赛节目奖及主持人奖者,其参赛项目之类型应属同一。 八、参赛个人奖之节目如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划编撰、音效者,应共同列名参赛;如为二人以上分别主持、企划编撰、音效者,应分别报名参赛。 九、参赛之节目及广告内容应与公开播送之内容相同。 十、参赛之广告,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制播。 十一、参赛之广告应以单篇广告参赛;如以同一系列广告报名参赛,应择其中之单篇广告参赛。 十二、参赛第三条第四款奖项之电台品牌创新作为,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运行且有绩效。 十三、参赛第三条第五款奖项之创新研发应用,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运行且有绩效。 十四、大陆地区人士不得参赛。 十五、参赛之作品依进口出版品电视频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认定,其作品原产地应为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