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 10 条|传播|法规|生效中
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6-12-08
申请终端设备符合性声明者,应填具终端设备符合性声明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档影本向验证机关(构)办理登录: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册或说明书,须含商品名称及型号、额定电压及额定频率、总额定消耗功率或额定输入电流、制造年份、制造号码、生产国别或地区、警语、功能规格或兼容性、使用方法、紧急处理方法、制造或委制厂商名称、地址及电话;其为进口者,应标示制造或委制厂商名称、生产国别、进口或代理厂商名称、地址及电话等信息。 二、中文或英文之规格数据。 三、电路图或电路方块图。 四、设备样品检验报告。 五、公司登记证明文档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申请者为外国制造商者,应检附该制造商之设立相关证明文档;申请者为系统经营者,应并同检附其经营许可执照。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数据。 七、包含第一款至第六款电子档之光盘片一份。 前项第一款使用手册或说明书之警语或紧急处理方法,如无则免予标示。 经登录完成后,由验证机关(构)核发印有审验合格标签式样之终端设备符合性声明证明(以下简称符合性声明证明)。 前项第四款设备样品检验报告,应依第九条规定办理。 申请符合性声明登录之文档,除光盘片由验证机关(构)留存外,其余文档于发给符合性声明证明时一并发还。 终端设备符合性声明实施之项目及日期,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